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30174,201010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7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甲○○○○○○○○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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