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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
債 權 人 林忠藝
債 權 人 林新發
債 權 人 陳錦益
債 權 人 陳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
查本件係債權人林忠藝、林新發、陳錦益、陳嘉良分別對債務人陳霞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貳仟元(每人應徵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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