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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75號
債 權 人 西港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錦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錦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請提出大廈報備證明②請提出現任主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③請提出住戶公約④請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表⑤請提出債務人劉錦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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