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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8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芷瑩
債 務 人 郭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伍佰零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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