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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49號
債 權 人 鄭淑美
債 務 人 王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建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建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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