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4396,201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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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債 權 人 大灣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戶籍地址為基隆市七堵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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