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7123,20100318,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南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資料。

㈢請提出受僱於債務人公司之證明事實(如薪資單或轉帳資料或離職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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