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7137,20100319,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將客戶繳稅挪為私用之依據。

㈢補客戶稅費繳款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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