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7170,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黃明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貸款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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