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7624,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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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樓之1


債 務 人 藍清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貸款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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