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8559,201003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債 權 人 謝智閔
債 務 人 謝秋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秋霞就票據號碼AOB0000000給付票款新臺幣捌拾萬元,惟發票人係允隆鐘錶有限公司,債務人謝秋霞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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