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債 務 人 杜春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坤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1,449元等情,有薪資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6,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576,000元。
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陳廷芳(91年6月20日出生)、陳芊妤(93年2月28日出生)均尚年幼,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之配偶陳怡彰之工作狀況不穩定,98年度僅有來自毅銘電業處之薪資所得92,16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陳怡彰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99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等件附卷足稽,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須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
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5,449元,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 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延長清償期間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等語。
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
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經查,債務人之配偶陳怡彰收入不穩定,亦有信用卡債務,實際上已難責由其分擔較多家庭生活開支及子女之扶養費,參以債務人所列舉之生活必要費用與扶養費合計僅15,449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且未來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子女將陸續就讀小學、國中,將支出較多之教育相關花費,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
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
│ 6,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 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40,84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76,000元。 │
│4、清償成數:61.2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一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50,266 │ 26.6% │ 1,596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42,740 │ 15.17% │ 910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21,654 │ 34.19﹪ │ 2,051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26,185 │ 24.04﹪ │ 1,443 │
├──┴──────────┼─────┼─────┼────────┤
│ 合 計 │ 940,845 │ 100﹪ │ 6,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