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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債 務 人 關慧茹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橙城
代 理 人 陳啟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董文貴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耀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三廠,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8,184元,每年另有發放績效獎金與生產獎金共計 159,444元等情,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軍備局第二0三廠98年度各室(所)評價聘僱員工期末績效獎金發放總冊、生產獎金發放總冊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14,500元,第49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16,700元,且加計每年績效獎金與生產獎金清償159,444元(共8期),另增加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 106,02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2,795,178元。
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黃怡潔(81年3月1日出生)、黃怡菁(83年 3月23日出生)仍在學,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之配偶黃震雄每月收入約28,309元等情,有戶籍謄本、黃震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須扶養 2名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
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7,184元(第 1期至第24期),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 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 2名子女成年之時點,陸續提高清償金額,並同意將每年績效獎金與生產獎金159,44 4元全部用以清償債務,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亦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延長清償期間為 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妥適。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等語。
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
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經查,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租金4,500元、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 600元、通訊費300元、勞健保費1,148元、水電瓦斯費 300元、扶養費用 6,833元,各項開支均屬必要且未逾越合理數額之範圍,現階段其確已盡力撙節開支,將自身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求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
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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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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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000元。 │
│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500元。 │
│ 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700元。 │
│(2)每年獎金新臺幣159,444元(第1年至第8年)。 │
│(3)經本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臺幣106,026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
│ 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用由債務人負擔。 │
│(2)每年獎金部分: │
│ 共8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起,於每年之2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 │
│ 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經本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 │
│ 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押執行命令,並通知 │
│ 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 │
│ 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4)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575,464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2,795,178元。 │
│5、清償成數:61.09%。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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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可 分 配 之 金 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24期│第25~48期 │第49~96期 │獎金(第│已扣押而未│
│ │ │ │ │ │ │ │1年至第8│移轉之薪資│
│ │ │ │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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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作金庫│1,194,663 │ 26.11% │ 2,872 │ 3,786 │ 4,361 │ 41,631 │ 27,683 │
│ │商業銀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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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大眾商業│ 55.946 │ 1.22% │ 134 │ 177 │ 204 │ 1,945 │ 1,294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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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萬泰商業│ 354,612 │ 7.75% │ 853 │ 1,124 │ 1,294 │ 12,357 │ 8,217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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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良京實業│ 475,946 │ 10.40% │ 1,144 │ 1,508 │ 1,737 │ 16,582 │ 11,027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五 │台北富邦│ 131,153 │ 2.87% │ 316 │ 416 │ 479 │ 4,576 │ 3,043 │
│ │商業銀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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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兆豐國際│ 133,270 │ 2.91% │ 320 │ 422 │ 486 │ 4,640 │ 3,085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七 │澳商澳盛│ 92,797 │ 2.03% │ 223 │ 294 │ 339 │ 3,237 │ 2,152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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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元大商業│ 116,326 │ 2.54% │ 279 │ 368 │ 424 │ 4,050 │ 2,693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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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永豐商業│ 106,766 │ 2.34% │ 257 │ 339 │ 391 │ 3,731 │ 2,481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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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滙豐(台│ 506,931 │ 11.08% │ 1,219 │ 1,607 │ 1,850 │ 17,666 │ 11,748 │
│ │灣)商業│ │ │ │ │ │ │ │
│ │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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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泰世華│ 360,968 │ 7.89% │ 868 │ 1,144 │ 1,318 │ 12,580 │ 8,365 │
│ │商業銀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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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台新國際│1,000,766 │ 21.87% │ 2,406 │ 3,171 │ 3,652 │ 34,870 │ 23,188 │
│ │商業銀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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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臺灣銀行│ 45,320 │ 0.99% │ 109 │ 144 │ 165 │ 1,579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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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575,464 │ 100% │ 11,000 │ 14,500 │ 16,700 │159,444 │ 10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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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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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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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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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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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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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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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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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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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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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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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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