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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楊咏龍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 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為 4.61%),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63.39%),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 4/5),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 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68%),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記載每 1個月為1期,共34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 12,05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為避免更生方案分配之金額有所誤差,債務人同意本院逕予調整第34期之給付金額為12,157元,有公務電話紀錄 1份在卷足稽,參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34期,第 1期至第33期每期清償12,050元、第34期清償12,15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409,807元,清償成數已達百分之百,確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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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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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 │
│ 第1期至第3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050元。 │
│ 第34期:清償新臺幣12,157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34期,於每月15日前,將 │
│ 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 │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09,807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409,807元。 │
│5、清償成數:100%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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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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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33期 │ 第3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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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萬泰商業銀行 │ 131,133 │ 32% │ 3,856 │ 3,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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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96,498 │ 23.55% │ 2,838 │ 2,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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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 85,336 │ 20.82% │ 2,509 │ 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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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臺灣銀行 │ 18,901 │ 4.61% │ 555 │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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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77,939 │ 19.02% │ 2,292 │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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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409,807 │ 100% │ 12,050 │ 1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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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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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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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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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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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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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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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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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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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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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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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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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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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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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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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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