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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石瓊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0年1月18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 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4.0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餘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確答或表示同意,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56.76%),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 4/5),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 90.82,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8年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1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065,600元,清償成數已達 99.01%,確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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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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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100元, │
│ 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 │
│ 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
│ 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76,22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065,600元。 │
│4、清償成數:99.0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 │
│ 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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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 │八年總清償額│
│ │ │ │ │ 配之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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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萬泰商業銀行 │ 146,402 │ 13.6% │ 1,510 │ 144,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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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19,351 │ 48.26% │ 5,357 │ 514,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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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91,467 │ 8.5﹪ │ 943 │ 90,5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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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20,235 │ 20.46﹪ │ 2,271 │ 218,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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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98,767 │ 9.18﹪ │ 1,019 │ 97,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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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076,222 │ 100﹪ │ 11,100 │ 1,06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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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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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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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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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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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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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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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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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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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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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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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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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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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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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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