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執消債清,23,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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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賴麗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灼恩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1,400元外,並無其他財產,而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總淨值僅餘 102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可資為證,惟倘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徒增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分配。

復查債務人之配偶紀榮修名下雖有坐落臺南市○○區○○段8之2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 1),惟係繼承取得,非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之現存婚後財產範圍,至於1997年出廠之汽車,已使用逾13年,殘值甚微,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是而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100年 1月4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23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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