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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楊明偉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智中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未婚)名下除有一部車齡17年之代步老舊機車外,僅有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總計新臺幣 5,080元,有行車執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參。
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100年1月5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2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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