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債 務 人 黃秋雅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如附表所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 330,00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並已解繳 330,000元至本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院99年執案字第6750號收據等件在卷足參,故並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案款分配予各債權人。
復查債務人已於97年11月28日與張嘉麟離婚,張嘉麟名下僅有1999年出廠之汽車乙輛與大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7,150元,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張嘉麟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可見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99年12月 3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31號函將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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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一 │保單: │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
│ │司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 │
│ │3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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