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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債 務 人 穆昱璇即穆金蕊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其對債務人之相關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損害賠償、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附卷可稽,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又債務人已離婚多年,其名下財產為一西元1998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為 5422-YS號),然上開汽車除已逾耐用年限,殘值甚微外,其並積欠使用牌照稅及使用牌照稅罰鍰新臺幣(下同)24,329元等情,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債權表、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原臺南市稅務局)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佐。
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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