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債 務 人 楊志彬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複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湐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而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3月27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700529720號函核准在案;
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債務人之相關債權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暨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附卷可稽,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又債務人未婚,於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有效之保險契約,名下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乙節,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
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