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執消債清,7,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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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錢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鄭榮順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偉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訴訟代理人 蔡智明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張誌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 3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88年間離婚)有附表所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8,000元,已解繳68,000元至本院,另有1996年出廠之汽車乙輛、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770元,前開汽車已使用10餘年,殘值甚微,投資部分則無處分之實益,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收據等件在卷足參,是而並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案款分配予各債權人。

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99年12月 3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7號函將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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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保單:                │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
│    │司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                          │
│    │6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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