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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郭歆怡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章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債務人之相關債權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暨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附卷可稽,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在案,有本院 9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又管理人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所有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本院97年度執字第656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剩餘分配款合計共新臺幣127,196 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經本院認可及依法公告,嗣管理人並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掛號匯付各債權人,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等情,有管理人之分配報告、收據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件在卷足憑,是本件清算財團既已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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