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執消債清,9,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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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楊爵華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智
代 理 人 林鴻仁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徐國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未婚)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 3,140元,與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1,000元,有戶籍謄本、97年度與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儲蓄存款帳戶影本、台新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件可資佐證。

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99年12月8日以南院龍99司執消債清莊字第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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