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家聲,294,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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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吳秋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秋上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秋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秋上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吳秋上遺有坐落臺南縣東山鄉(現為臺南市東山區○○○○段976-4、981-3、974、975、982、983、984地號土地,現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9032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

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吳秋上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吳秋上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21萬9,059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9032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及99年度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得;

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3萬2,191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秋上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吳秋上之遺產價值總計321萬9,059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12月2日南院龍99司執如字第90329號函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75號、99年度家抗字第115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3萬2,191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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