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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利正齡
吳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另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於信託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利正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7年8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利正齡於92年7月14日向聲請人聲請信用貸款①450,000元,借款期限至93年7月14日止,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繼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
另相對人利正齡於92年4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②161,047元。
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7年7月24日②96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7,139元②161,0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隨意金申請約定書影本1件、隨意金其他約定條款影本1件、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白金卡專用申請書影本1件、會員約定條款影本1件、帳戶還款明細查詢2件、信用紀錄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此外,於如附表土地編號002公英段1085-15地號之土地,已由相對人利正齡於99年1月4日信託登記予吳宜芬,然依上開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不影響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並予敘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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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編號001所有權人:利正齡 99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
│ 編號002所有權人:吳宜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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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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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1085-2 │建│1,180.00│1000分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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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南區 ○○○段│1085-15 │建│211.00 │1000分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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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所有權人:利正齡 99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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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電│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梯│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樓│ │ │建築│ │ │ │
│ │號│ │ │ │ │梯│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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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7│台南市南區體│台南市南│5層樓房 │81│4.│86│平│鋼筋│19│平│全部│
│ │9 │育路43巷43之│區○○段│鋼筋混凝│.5│61│.2│方│混凝│.9│方│ │
│ │ │3號 │1085-2地│土造 │9 │ │0 │公│土造│4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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