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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高榮鋒
相 對 人 許正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楊敏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1月26日起至119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楊敏瑜於89年1月28日邀同第三人徐啟煌為連帶保證人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000,000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楊敏瑜自99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88,7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楊敏瑜已於94年11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許正易,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已於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原權利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040380號函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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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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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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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565 │建│124.00 │100000分之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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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566 │建│173.00 │100000分之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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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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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主要│平│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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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2層樓房│11│42│15│平│鋼筋│14│平│全部│
│ │15│金華新路43號│西區康樂│鋼筋混凝│0.│.0│2.│方│混凝│.0│方│ │
│ │ │ │段565、5│土造 │83│0 │83│公│土造│3 │公│ │
│ │ │ │66地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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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3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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