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拍,65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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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楊吉弘
相 對 人 楊吉元即楊左木之繼.
楊吉楨即楊左木之繼.
曾楊瑟琴即楊左木之.
胡楊三女即楊左木之.
陳楊玉容即楊左木之.
蘇楊淑馨即楊左木之.
鄭丁仁即鄭楊双桂之.
鄭文猷即鄭楊双桂之.
鄭文滔即鄭楊双桂之.
鄭文伯即鄭楊双桂之.
鄭文仲即鄭楊双桂之.
林雪惠即楊吉茂之繼.
楊繡妃即楊吉茂之繼.
楊朝麟即楊吉茂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相對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左木於民國79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0年5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楊左木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又第三人楊左木於82年2月2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楊吉弘、相對人楊吉元、楊吉楨、曾楊瑟琴、胡楊三女、陳楊玉容、蘇楊淑馨、第三人鄭楊双桂、第三人楊吉茂既為第三人楊左木之子女,又無拋棄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後即共同繼承其對被繼承人楊左木之財產應繼分;

惟第三人鄭楊双桂、楊吉茂於88年7月29日、95年6月10日死亡,相對人鄭丁仁、鄭文猷、鄭文滔、鄭文伯、鄭文仲為第三人鄭楊双桂之法定繼承人,相對人林雪惠、楊繡妃、楊朝麟為第三人楊吉茂之法定繼承人,經查無拋棄繼承,是自應依法由相對人鄭丁仁、鄭文猷、鄭文滔、鄭文伯、鄭文仲、林雪惠、楊繡妃、楊朝麟承受第三人鄭楊双桂、楊吉茂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縱上所述,本件被繼承人楊左木之財產由聲請人楊吉弘、相對人楊吉元、楊吉楨、曾楊瑟琴、胡楊三女、陳楊玉容、蘇楊淑馨、鄭丁仁、鄭文猷、鄭文滔、鄭文伯、鄭文仲、林雪惠、楊繡妃、楊朝麟共同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死亡診斷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地方院家事法庭函(99年度團字第3864號)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100年度團字第1000301號)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楊吉元、楊吉楨、林雪惠、楊繡妃、楊朝麟分別於99年12月8日、99年12月9日所提之民事陳述狀,陳稱於79年間,因第三人楊左木經營工廠失敗,在外積欠多人借款,其中有一位借款人陳春木催款孔急,且所要求金額超過系爭土地已設定之抵押一百萬元,遂聲請人唆使第三人楊左木設定3,000,000元抵押權,以求保全系爭土地,然事實上聲請人與第三人楊左木間無任何借款。

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楊吉元、楊吉楨、林雪惠、楊繡妃、楊朝麟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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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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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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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大內區  ○○○段│1595-1│旱│74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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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大內區  ○○○段│1595-4│旱│7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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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大內區  ○○○段│1595-5│旱│11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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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大內區  ○○○段│1596-6│旱│9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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