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張糖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糖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張光富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134年10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張光富邀同相對人張糖酸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42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張光富自99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72,9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登記謄本影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66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217 │建│172.59 │10000分之451│
├──┴───┴────┴───┴──┴─┴────┴──────┤
│重測前:清水段一小段12地號 │
├──┬───┬────┬───┬──┬─┬────┬──────┤
│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218 │建│216.25 │10000分之451│
├──┴───┴────┴───┴──┴─┴────┴──────┤
│重測前:高砂段一小段121地號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6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6│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七層樓房│79│79│平│全部 │
│ │3 │民權路1段255│西區三民│鋼筋混凝│.9│.9│方│ │
│ │ │號6樓之3 │段217、2│土造 │2 │2 │公│ │
│ │ │ │18地號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三民段1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0 │
│重測前:高砂段一小段163建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