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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快本
相 對 人 賴明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連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材料,並交付聲請人支票為貨款,詎支票到期未兌現,故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連國有限公司所欠貨款之清償,遂於民國97年3月30日訂立協議書,相對人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二筆,各為擔保97年3月3日及97年3月13日貨款之清償,另約定清償期分別為97年9月2日、97年9月12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929,077元、877,23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98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97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司執洪字第54233號債權憑證、切結書、協議書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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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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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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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新化區 ○○○○段│2130│田│2442.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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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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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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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6│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1層樓房 │45│45│平│全│
│ │9 │竹子腳296號 │化區頂山│鋼骨造 │.8│.8│方│ │
│ │ │ │腳段2130│ │4 │4 │公│ │
│ │ │ │地號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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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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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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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3層樓房 │35│49│49│10│14│平│鋼筋│8.│平│全│
│ │0 │和平街77號 │化區新武│鋼筋混凝│.9│.2│.2│.9│5.│方│混凝│48│方│ │
│ │ │ │段883地 │土造 │0 │1 │1 │1 │23│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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