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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薛梅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薛梅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2月13日起至123年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薛梅伶於93年2月20日邀同第三人薛力魁為保證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2月2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均自99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07,7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華僑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6年12月1日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合併,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號函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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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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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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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1373│建│460.00 │1000分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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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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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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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5層樓房 │86│86│平│鋼筋│14│平│全部│
│ │09│中華西街85巷│康市六甲│鋼筋混凝│.4│.4│方│混凝│.0│方│ │
│ │ │12弄1之8號4 │頂段1373│土造 │7 │7 │公│土造│7 │公│ │
│ │ │樓 │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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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300建號,權利範圍:14分之1。 │
│ 六甲頂段5312建號,權利範圍: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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