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張正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至126年5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正斌於96年5月28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4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5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張正斌自99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9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張正斌已於98年8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李宗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為證。
㈢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6月1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3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565 │建│124.00 │10000分之99 │
├──┼───┼────┼───┼──┼─┼────┼──────┤
│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566 │建│173.00 │10000分之99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二│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
│001 │1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2層樓房│22│22│平│全│
│ │83│金華新路43號│西區康樂│鋼筋混凝│.1│.1│方│ │
│ │ │12樓之7 │段565、5│土造 │1 │1 │公│ │
│ │ │ │66地號 │ │ │ │尺│部│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3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