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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劉程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康崑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8年9月14日②129年1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康崑龍於①98年9月17日②99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9月17日②129年2月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張崑龍自①99年4月18日②99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50,172元②993,9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康崑龍已於99年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劉程遠,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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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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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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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799 │建│7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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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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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出│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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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4層樓房 │35│35│35│34│13│15│平│鋼筋│19│平│全│
│ │89│豐街161巷14 │區○○段│鋼筋混凝│.5│.5│.5│.1│.3│4.│方│混凝│.2│方│ │
│ │ │號 │799地號 │土造 │7 │7 │7 │1 │0 │12│公│土造│2 │公│ │
│ │ │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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