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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蘇文進
相 對 人 郁楊却
郁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郁楊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郁楊却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郁楊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郁惠民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99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郁楊却、郁惠民於9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簽發本票1紙,詎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惟相對人並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查:相對人郁惠民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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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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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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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新市區 ○○○段│679 │建│77.2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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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郁楊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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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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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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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台南市新市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 │44│48│11│10│平│全部 │
│ │8 │港墘里11之29│市區三民│加強磚造│.8│.3│.6│4.│方│ │
│ │ │號 │段679地 │ │2 │5 │2 │79│公│ │
│ │ │ │號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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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郁楊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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