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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李大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大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134年1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大年於94年12月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2月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9年10月9日②99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35,096元②1,460,200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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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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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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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2233│建│4376.00 │10000分之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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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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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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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台南市東區中│台南市東│10層樓房│94│94│平│鋼筋│8.│2.│平│全部 │
│ │75│華東路3段336│區竹篙厝│鋼筋混凝│.8│.8│方│混凝│37│42│方│ │
│ │8 │巷43弄12號7 │段2233地│土造 │5 │5 │公│土造│ │ │公│ │
│ │ │樓之6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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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2880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234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86,權利範圍50000分之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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