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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陳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美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0年8月17日②94年4月26日起至①125年8月17日②129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蔡美仁於①90年8月22日②91年6月14日③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960,000元②600,000元③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8月22日②110年8月14日③110年8月2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蔡美仁均自99年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50,55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蔡美仁已於95年11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文中,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繳息明細查詢、交易明細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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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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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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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85 │建│3315.00 │10000分之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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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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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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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11│11│平│296分 │
│ │43│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方│之1 │
│ │ │之1號 │段85地號│土造 │9 │9 │公│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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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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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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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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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5│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10│10│平│鋼筋│11│平│全│
│ │17│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 │
│ │ │號7樓之5 │段85地號│土造 │87│87│公│土造│8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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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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