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慧青
相 對 人 杜堃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怡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9月18日起至122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怡蓉於92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9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陳怡蓉自99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11,8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陳怡蓉已於99年7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杜堃瑀,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催告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12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64-37 │建│1684.00 │100000分之386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1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五│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86│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78│78│平│鋼筋│10│平│全部 │
│ │60│健康三街592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2│方│ │
│ │ │巷55號15樓之│段64-37 │土造 │1 │1 │公│土造│3 │公│ │
│ │ │3 │地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87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4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8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9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1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2 │8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33│33│平│100000│
│ │96│健康三街592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方│分之52│
│ │ │巷55號 │段64-37 │土造 │9 │9 │公│0 │
│ │ │ │地號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87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05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