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盧鄭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鄭美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盧僑明向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至124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盧僑明邀同第三人盧鄭美子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月21日止,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如數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第三人盧僑明又陸續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信用卡、通信貸款,詎其自94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通信貸款本息,依約定書之約定上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則上開債務尚欠本金共2,176,083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盧鄭美子於99年12月27日所提之陳報狀,陳稱其為房屋貸款之保證人,房屋貸款係分20年償還,且自94年6月至今均按時繳納本息,為何會有聲請人所指200多萬元之債務等語。
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應准許拍賣抵押物,相對人蘇碧鳳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19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420-18│建│48.00 │全部 │
├──┼───┼────┼────┼───┼─┼────┼────┤
│002 │台南市│永康區 ○○○○段│420-8 │建│78.0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1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電│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樓│ │ │
│ │號│ │ │ │ │ │ │ │單│ │梯│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間│位│ │
├──┼─┼──────┼────┼────┼─┼─┼─┼─┼─┼──┼─┼─┼───┤
│001 │21│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 │45│60│14│12│平│加強│16│平│全部 │
│ │36│大橋5街79號 │康區六甲│加強磚造│.5│.1│.3│0.│方│磚造│.0│方│ │
│ │ │ │頂段420-│ │1 │6 │7 │04│公│ │7 │公│ │
│ │ │ │8地號 │ │ │ │ │ │尺│ │ │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