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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燈
相 對 人 王明村
王進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明村、王進嘉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27日起至123年5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王明村、王進嘉於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6月2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9年5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64,1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1件、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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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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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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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593 │建│6.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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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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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南區 ○○○段│594 │建│73.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 │
├──┬───┬────┬───┬───┬─┬─────┬────┤
│003 │台南市│南區 ○○○段│594-1 │建│20.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 │
├──┬───┬────┬───┬───┬──┬────┬────┤
│004 │台南市│南區 ○○○段│597 │空白│70.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嘉 │
├──┬───┬────┬───┬───┬──┬────┬────┤
│005 │台南市│南區 ○○○段│598 │ 建 │26.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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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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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 │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層│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 │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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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6│台南市南區大│台南市南│3層樓房 │34.1│32│32│3.│10│平│鋼筋│7.│平│全部 │
│ │19│同路2段482巷│區○○段│鋼筋混凝│4 │.0│.0│78│1.│方│混凝│48│方│ │
│ │ │74弄7號 │597地號 │土造 │ │2 │2 │ │96│公│土造│ │公│ │
│ │ │ │ │ │ │ │ │ │ │尺│ │ │尺│ │
├──┴─┴──────┴────┴────┴──┴─┴─┴─┴─┴─┴──┴─┴─┴───┤
│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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