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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梁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梁志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29年5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志偉於9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2,2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5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9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34,5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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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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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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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86-36 │建│164.93 │100000分之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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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86 │建│1079.50 │100000分之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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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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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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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8層樓房 │54│52│0.│10│平│鋼筋│3.│平│全│
│ │90│敦安街91號 │南區溪頂│鋼筋混凝│.4│.6│77│7.│方│混凝│89│方│ │
│ │ │ │段86地號│土造 │7 │4 │ │88│公│土造│ │公│ │
│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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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1 │
│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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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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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一│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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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8層樓房 │26│26│平│100000│
│ │87│敬安街19之1 │南區溪頂│鋼筋混凝│.7│.7│方│分之26│
│ │ │號底一層 │段86-36 │土造 │4 │4 │公│08 │
│ │ │ │地號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2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
│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3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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