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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李鎮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鎮吉以其所有如附表⑴、⑵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起至134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鎮吉於94年10月18日邀同第三人李天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4年10月18日②109年10月1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均自99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69,9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款借據影本2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2件、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⑴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東區 ○○○○段│653-170 │建│1,629.00│100000分之78│
├──┼───┼────┼────┼────┼─┼────┼──────┤
│002 │台南市│東區 ○○○○段│653-675 │建│4.00 │100000分之78│
├──┼───┼────┼────┼────┼─┼────┼──────┤
│003 │台南市│東區 ○○○○段│653-722 │建│3.00 │100000分之78│
├──┼───┼────┼────┼────┼─┼────┼──────┤
│004 │台南市│東區 ○○○○段│653-723 │建│2.00 │100000分之78│
├──┴───┴────┴────┴────┴─┴────┴──────┤
│設定新臺幣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19│台南市東區大│台南市東│7層樓房 │19│19│平│鋼筋│3.│平│全部│
│ │39│同路1段141巷│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88│方│ │
│ │1 │55號3樓 │段653-17│土造 │5 │5 │公│土造│ │公│ │
│ │ │ │0地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
│ 竹篙厝段19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
│設定新臺幣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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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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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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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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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653-170 │建│1,629.00│100000分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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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東區 ○○○○段│653-675 │建│4.00 │100000分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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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東區 ○○○○段│653-722 │建│3.00 │100000分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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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東區 ○○○○段│653-723 │建│2.00 │100000分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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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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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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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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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9│台南市東區大│台南市東│7層樓房 │19│19│平│鋼筋│3.│平│全部│
│ │45│同路1段141巷│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88│方│ │
│ │7 │55號7樓 │段653-17│土造 │5 │5 │公│土造│ │公│ │
│ │ │ │0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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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 │
│ 竹篙厝段19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
│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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