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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羅瑞萍
相 對 人 盧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美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3月3日起至116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盧美惠於95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1月24日,另第三人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日邀同相對人盧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10月1日止,上開借款皆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盧美惠自99年6月24日起、第三人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846,6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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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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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新營區 ○○○段│164 │建│1087.49 │20000分之2212 │
├──┴───┴────┴───┴──┴─┴────┴───────┤
│重測前:新營段384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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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1│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7層樓房 │2.│2.│平│全部 │
│ │3 │延平里復興路│營區延平│鋼筋混凝│83│83│方│ │
│ │ │85之1號 │段164地 │土造 │ │ │公│ │
│ │ │ │號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0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10 │
│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1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10 │
│重測前:新營段6876建號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3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2 │10│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7層樓房 │63│63│平│全部 │
│ │1 │延平里復興路│營區延平│鋼筋混凝│6.│6.│方│ │
│ │ │85之5號4樓 │段164地 │土造 │68│68│公│ │
│ │ │ │號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0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2202 │
│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1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2202 │
│重測前:新營段6863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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