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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葉哲君
相 對 人 鄭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鄧慧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借款之擔保,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月14日起至133年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鄧慧玲於9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月19日止,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攤還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自99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93,99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另第三人鄧慧玲已於93年12月14日死亡,由相對人鄭威宏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已辦理繼承登記。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 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除戶戶籍謄本、經濟部函影本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月26日申請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5年2月10日函准在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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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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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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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鹽水區 ○○○段│1934-34 │建│47.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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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鹽水區 ○○○段│1687-77 │建│3.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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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鹽水區 ○○○段│1687-42 │建│36.00 │2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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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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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範│
│ │號│ │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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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台南市鹽水區│台南市鹽│3層樓房 │28│28│28│85│平│全│
│ │00│新太路24巷48│水區鹽水│鋼筋混凝│.6│.6│.6│.9│方│ │
│ │ │號 │段1934-3│土造 │4 │4 │4 │2 │公│ │
│ │ │ │4地號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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