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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郭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吳真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之債務,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皆自民國(下同)76年4月15日起至106年4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嗣於81年7月23日變更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為4,000,000元、1,000,000元。
㈡嗣因第三人吳真輝擔任第三人唯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聲人借款之保證人,經聲請人取得對第三人吳真輝、唯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15,579,7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並獲發債權憑證。
又第三人吳真輝已於84年12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郭福源,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各2件、本院95執速字第36509號債權憑證、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5,0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5,00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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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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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二│三│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層│層│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 │ │單│ │陽│陽│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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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台南市麻豆區│台南市麻│3層樓房 │38│53│53│14│15│平│鋼筋│5.│5.│平│全│
│ │5 │東角里忠孝路│豆區東角│鋼筋混凝│.4│.2│.2│.7│9.│方│混凝│67│67│方│ │
│ │ │45 之28號 │段892地 │土造 │9 │4 │4 │7 │74│公│土造│ │ │公│ │
│ │ │ │號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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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麻豆段295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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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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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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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9│台南市麻豆區│台南市麻│2層樓房 │44│53│98│平│全│
│ │5 │中興里和平路│豆區中興│加強磚造│.9│.7│.7│方│ │
│ │ │18 之5號 │段844地 │ │8 │5 │3 │公│ │
│ │ │ │號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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