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楊慧珠
相 對 人 李厚德
張春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李厚德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厚德於8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8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9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3,9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增補條款約定書、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4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新化區 ○○○段│361 │建│1028.53 │10000分之132│
│001 ├───┴────┴───┴──┴─┴────┴──────┤
│ │重測前:洋子段57-16地號 │
│ │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66 │
├──┼───┬────┬───┬──┬─┬────┬──────┤
│ │台南市│新化區 ○○○段│360 │建│98.88 │10000分之132│
│002 ├───┴────┴───┴──┴─┴────┴──────┤
│ │重測前:洋子段57-52地號 │
│ │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66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4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42│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12層樓房│85│85│平│鋼筋│8.│平│全│
│ │5 │中山路595號1│化區新豐│鋼筋混凝│.9│.9│方│混凝│62│方│ │
│ │ │0樓之1 │段361地 │土造 │2 │2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
│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2建號,權利範圍50分之1 │
│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1 │
│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2 │
│重測前:洋子段593建號 │
│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