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票,534,201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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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34號
抗 告 人 黃浚翔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再抗告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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