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繼,2326,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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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326號
聲 明 人 陳童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應徵收聲明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人於聲明時並未繳納聲明程序費用,經本院以99年12月8日南院龍家慈99年度司繼字第2326號函通知聲明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通知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於聲明人,經本院查詢,截至100年1月11日為止,聲明人仍未繳納聲明程序費用,有送達證書1件及本院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是聲明人逾期未繳納聲明程序費用,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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