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繼,2426,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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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
聲 明 人 劉國棟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劉玉梅(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街74巷38號)於99年11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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