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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郭秋萍
相 對 人 鴻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奇偉
周建國
孫豫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董奇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蔣奇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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