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財管,166,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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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喜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喜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99年11月23日南院龍家慈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書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99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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