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國,7,20120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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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台灣臺南看守所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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